2024-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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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官区文化馆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8-08-0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的规定,并结合本馆的实际,制定铜官区文化馆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管理制度如下:

第一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的公共文化服务设施是指由政府投入建设或配置并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为公众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

第二条   本馆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实行对团体和个人施行分类管理方式提供公共文化服务,其中:剧场、舞蹈房、合唱排练厅、展览厅、辅导培训室等只对团体开放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文化服务设施从事违法犯罪或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

第三条   本馆用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场所和设施设备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向公众开放,适时采取文化馆管理系统进行智能化管理,所有参与活动的团体和个人必须通过文化馆管理系统注册成功后,方可提前预约使用活动场地和设施。

第四条   本馆向社会公开开放时间和活动项目,所有来馆活动的团体和个人必须遵守开放时间安排。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在非开放时间内使用公共文化服务设施设备或物品的,须征得文化馆主要负责人同意并报区文化和旅游局备案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   本馆及本馆工作人员只对本馆内的设施设备和物品负有管理和维护的责任。公众在使用公共文化设施时,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设施,不得损坏公共设施设备和物品,公众对本馆的设备器材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

第六条   来馆活动的团体和个人,必须服从本馆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活动安排,注意安全防范和熟悉紧急情况下撤离路径。有未成年人来本馆活动的,其监护人和组织方应当做好安全防范。

第七条   本馆不向任何团体或个人提供规定的开放区域外的公共资源或设施,任何个人都不得独自占用公共文化服务设施,但受本馆委托进行文艺创作的场所除外。

第八条   来馆活动的团体或个人应当保持活动场所的卫生整洁,节约用水和用电,活动结束后及时清理场所卫生,关闭电源。

第九条   来本馆活动的团体或个人的乐器、道具及演出服装等物品在活动结束后必须自行带离。因参与文化主管部门或本馆安排的活动需要临时存放乐器、道具或演出服装的除外,但活动全部结束后必须自行带离。

第十条   所有来馆参与活动的团体和个人,应当积极参加由文化主管部门和本馆组织的各类文艺活动,可以排练本馆创作的文艺作品。

第十一条  团体或个人有恶意破坏本馆设施和设备行为的,或对本馆卫生环境造成影响的,本馆除了追究当事人赔偿责任外并将当事人纳入异常名录;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移送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